为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方便房地产登记, 2004 年 3 月 24 日上海市
人民政府批转了《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本市新建商品
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均应按《办法》规定进行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现将有关规定内容和实施日期
等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销售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均应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
网上操作系统【 ⑴ 网上房地产网站: (www.fangdi.com.cn) 或 (www.real-estate.sh.cn) ; ⑵ 上海房
地资源局网站: (www.shfdz.gov.cn) ,进入后再点击“网上房地产”】即时公布以下信息:1、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2、商品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平面图;3、商
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测绘结果;4、房地产抵
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5 、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等信息。凡在网上公布的
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二、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1 、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
(或其委托代理的房地产经纪企业)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2 、合同经双方当
事人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备案和进行房
地产登记申请。3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即时完成合同文本的核校,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向购房人发送合同备案
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并在网上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销售。取得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
申请受理书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专用纸张打印书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并与购房人共同签名和盖章。4
、商品房预售的购房人或商品房现售的购房人应在取得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的7日后或
20日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
(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领预告登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
三、在申领预告登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前,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商品房销售合同条款的,应当
,按照《办法》规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相关手续;需要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当持房地产登记申,
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
)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合同备案和撤回登记申请的手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即预订
合同)的,应当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制定的实施意见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市房地资源局重申,未依法取
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预订或者以预约、认购、定购等其他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违法预售行为。
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包括预订、预约、认购、定购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以避免不必要的合同
纠纷,切实保护自身权益。
五、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市房地资源局已向本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发了《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
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其中已明确:
1 、2004 年 3 月 30 日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均应按《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规定进行合同网
上备案和登记。2 、2004 年 3 月 30 日前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 2004 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6日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入网认证表》(以下简称《入网认证表
》);2004 年 4 月 9 日至 4 月 30 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市交易中心分批安排的时间,持已填写的
《入网认证表》及有关材料,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认证和销售情况申报手续。3 、凡房地产开发企
业申报已经预售或现售的商品房,应通知购房人在申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
定的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或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应统一向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 6 月 30 日前未办理登记的,视作未预(销)售,均应按《网上备案和登记
办法》规定进 行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4、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领取《入网认证表》或领取《入
网认证表》后未按规定如期申报,4 月 30 日后向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项目预告登记和房
地产转移登记手续的,应按规定先补办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特此公告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