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书
外国 (港澳)企业向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英文:SHANGHAI MUNICIPAL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 COMMISSION)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英文:SHANGHAI ADMINISTRATIVE BUREAU FOR INDUSTREAL COMMERCEAL)提出要求设立常驻代表处的申请书各一份。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的设立年月
。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经营情况,申请设立常驻代表处的目的等。
必须写明代表处名称、地址、首席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申请书必须用现公司信笺打印,并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名及盖章(正本)。
2. 委托书
委托书必须是正本,出给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一份:必须由董事长或总经
理签名,公司盖章;必须写明被任命者具体职务;公司任命董事长或总经理自己为首席代表;必须要有该企
业董事会其他两名以上董事签署。
3. 履历
首席代表、一般代表的履历书,学历和工作经历,历任各项职务,年份要连接。
4. 身份证件
首席代表、一般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5. 开业证书
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营业执照),必须是最新版本(副本)。港澳企业必须
提供公司章程及周年申报表,如为协会也需公司章程。
6. 银行资信证明
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必须是由银行负责人签署的正本,内容主要包括该公司
的基本情况、账户往来、资信度评价等方面。
7. 外国(港澳)企业常驻代表处驻在证明(正本)、外经贸委“指定办公场所”副本的复
印件、驻在地
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租赁方产权证复印件。
常驻代表处地址必须在政府指定的办公场所如宾馆、办公楼等(详见涉外办公场所名单),其驻在证明及
“指定办公场所”副本的复印件均由该办公场所的经营单位出具,同宾馆或办公楼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宾
馆或办公楼的产权证。
8. 照片
随同以上文件,请提交首席代表、一般代表的10张二寸照片。
9. 代理费用及期限
代理费用1,000美元或8,300人民币,自文件齐备申请上报至领取批准证书止15个工作日。上述文件,凡属
非中文文件,请备中文翻译件,而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必须按政府指定认可的翻译机构译成中文。